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财保18号
申请人:刘钟爱,女,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刘钟爱之子),男,1992年3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
申请人:候培秀,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刘钟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继承人刘元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冻结刘元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