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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589号

李明玉诉王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明玉,邱亮,王善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玉,女,1981年6月27日生,朝鲜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亮,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善军,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李明玉、邱亮因与被上诉人王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6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玉、邱亮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明玉、邱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 珏

审判员 岑佳欣

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