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679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被告:韩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