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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59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周俊、花玉霞、周鹏、买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周俊,花玉霞,周鹏,买真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59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住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羊帆,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晓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该行职员,系特别授权。

被告:周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花玉霞,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周俊之妻。

被告:周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买真真,女,回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周鹏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告周俊、花玉霞、周鹏、买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监督卡、立案调解建议书。其中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三条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384元。如逾期不缴纳,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7年7月5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日,本案承办人再次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表示其与被告方正在协商处理,请求本院将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缴纳,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