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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834号

杜晓颖与于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晓颖,于宝,任雅涛,李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34号

原告:杜晓颖,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于宝,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任雅涛,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第三人:李福荣,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杜晓颖诉被告于宝、第三人任雅涛、李福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