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34号
原告:杜晓颖,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于宝,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任雅涛,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第三人:李福荣,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杜晓颖诉被告于宝、第三人任雅涛、李福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