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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079号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瑩、陈爱国、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终80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敏,陈爱国,陈瑩,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国,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瑩(曾用名:陈莹),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陈爱国、陈瑩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敏,基本情况同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0744493135D。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健,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敏、陈爱国、陈瑩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敏、陈爱国、陈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敏、陈爱国、陈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敏、陈爱国、陈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上诉人李敏、陈爱国、陈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力平

审判员  张燕宁

审判员  郑怀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仁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