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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331号之一

廖艺、刘朋鑫犯敲诈勒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艺,刘朋鑫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331号之一

被执行人:廖艺,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朋鑫,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艺、刘朋鑫犯敲诈勒索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刘朋鑫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艺对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朋鑫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