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345号之一
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86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3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浙0105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商,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强
审 判 员 卢霞
代理
审判员 陈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