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4345号

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345号之一

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86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3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浙0105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商,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强

审 判 员  卢霞

代理

审判员  陈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