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66号罪犯李家华,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648.23元。
被告人李家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罪犯李家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家华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6分。该犯于2016年7月26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该犯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家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4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