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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51号

代秀强、何德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秀强,何德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代秀强,女,1958年9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何德山,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代秀强与被执行人何德山人格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伟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耿学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