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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54号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54号

申请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咀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5414611M。

法定代表人:孟凡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龙,河北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75868F。

法定代表人:周跃平。申请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0103执保字41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41010.5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41010.5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