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90年5月1日出生,吉林省桦甸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吉028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李伟依法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09元。宣判后,李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伟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撤回上诉。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伟华
代理
审判员 栾红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明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邵馨瑶(此件2页,共印15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