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毛小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谢润香,女,汉族,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毛小华与被执行人谢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润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谢润香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作斌
审判员 刘春伟
审判员 黄卫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