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287号
原告:织金县闽航锚杆锚网加工厂,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1金北路(风帆停车场内)。经营者:杨瑞钦,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织金县凹河煤矿,住所地织金县马场镇营上村。投资人:郭正帮,系该矿负责人。
原告织金县闽航锚杆锚网加工厂与被告织金县凹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闽航锚杆锚网加工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闽航锚杆锚网加工厂与被告织金县凹河煤矿庭外和解后,原告织金县闽航锚杆锚网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闽航锚杆锚网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织金县闽航锚杆锚网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