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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152号

张爱意与江雨婷、江利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爱意,江雨婷,江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152号

原告:张爱意,女,193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江雨婷,女,200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江利华,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意与被告江雨婷、江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利华的银行存款65000元,原告张爱意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利华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灵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