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69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瑞中、刘萍、杨建军、郭学利、杨适义、李小汴。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3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377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 吉 利执行员 王 小 军执行员 张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泽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