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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269号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建军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瑞中,刘萍,杨建军,郭学利,杨适义,李小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69号申请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瑞中、刘萍、杨建军、郭学利、杨适义、李小汴。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3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377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       吉       利执行员 王       小       军执行员 张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泽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