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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民初218号

原告马保平与被告宋晓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保平,宋晓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218号

原告:马保平,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晓宾,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马保平与被告宋晓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宋晓宾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冯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