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218号
原告:马保平,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晓宾,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马保平与被告宋晓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宋晓宾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冯力 来自
原告马保平与被告宋晓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218号
原告:马保平,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晓宾,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马保平与被告宋晓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宋晓宾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冯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