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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75号

陆宏仙、李山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宏仙,李山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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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陆宏仙,女,1969年3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山林,男,1956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宏仙与被执行人李山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邹广北

审判员  韦耿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