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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995号

袁志慧与姜腊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志慧,姜腊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995号原告袁志慧,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

被告:姜腊胜(曾用名姜敏),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原告袁志慧与被告姜腊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袁志慧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袁志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慧撤诉。

审判员 :熊哲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张     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