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耿广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莉,奎屯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46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在执行(2017)兵0701执262号王峰与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对本院执行中查封的奎屯市屯富园59幢211号、212号、63幢112号、312号、71幢111号、112号、311号、312号、64幢112号、212号、312号房产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执行异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二磊
代理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