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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55号

陶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5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陶强,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陶强犯盗窃罪,本院作出的(2016)鄂069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陶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被执行人陶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永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