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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184号

杨金玉、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金玉,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玉,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官清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向东,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金玉因与被申请人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煤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5执1197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执行完毕,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杨金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刘晓华

审判员 王 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世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