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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1号

许大会与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大会,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许大会,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通化矿业集团道清煤矿工人,住江源县湾沟镇胜利街五委四十八组。被执行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大会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杜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