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小利,女,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栋,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高小利之夫。被执行人王双元,男,194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小利与被执行人王双元健康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小利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双元给付赔偿款47886.41元,负担本案诉讼费500元、执行费630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双元的银行存款42412.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后,经本院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王双元银行再无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下欠案款不能按期执结,申请执行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霄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