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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36号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檀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檀稳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36号

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祥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稳海,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檀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继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茗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