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欧洲路之间郑州路以南区域东疆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5011室-02,组织机构代码:05209822-2。
法定代表人:张喜田,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75615K。
法定代表人:梁凤伟,采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城天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德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