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0169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冰,男,1990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宇,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东方事字第4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宇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2号楼2层206号房屋进行了拍卖,张淑敏(身份证号为×××)以475.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2号楼2层206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淑敏(身份证号为×××)所有。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2号楼2层206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淑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淑敏(身份证号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世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龚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