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姜凌云,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丰泰茂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