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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362号

姜凌云、威海丰泰茂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凌云,威海丰泰茂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姜凌云,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丰泰茂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