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605号
原告:戴书华
被告:李征
被告:李红原告戴书华与被告李征、李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戴书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和传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书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心元 百度搜索“”
戴书华与李征、李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605号
原告:戴书华
被告:李征
被告:李红原告戴书华与被告李征、李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戴书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和传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书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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