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润锋,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尹振普,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刘润锋与尹振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润锋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16471.34元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9元、申请执行费(另计)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山
审 判 员 王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