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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626号

沈阳市皇姑区润华岭头羊清真饭店与刘英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润华岭头羊清真饭店,刘英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润华岭头羊清真饭店。经营者:白旭,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回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文,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伟,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洋,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润华岭头羊清真饭店(以下简称“岭头羊饭店”)因与被上诉人刘英文、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岭头羊饭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受伤的地点是在马路上,不在饭店的管理范围内,其所受伤害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英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理由:1.本案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是被上诉人第一次治疗起诉时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没有提出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相反证据。2.上诉人作为饭店经营者,对因其原因造成他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本次诉讼是刘英文第二次起诉,第一次我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第二次诉讼超出了我方的理赔限额,若上诉人有责任,我方同意在理赔限额内赔偿。刘英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17471.06元、误工费49289.94元、护理费1525.77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750元、伤残赔偿金62252元、鉴定费1100元,以上诉求刘英文按照70%主张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要求对方全额赔偿。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岭头羊饭店系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白旭,经营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12号。岭头羊饭店在该饭店门口铺设台阶,台街两侧设有围栏。2015年6月4日15时20分左右,刘英文在上该饭店门口台阶时,台阶一侧围栏在刘英文拉扯时与其一同倒地,致使刘英文受伤。刘英文伤后至沈阳市骨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踝左肘皮肤软组织挫伤。入院记录记载:伤后患者由于饮酒神志不清,头昏头迷。岭头羊饭店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投保期限为2015年5月30日0时至2016年5月29日24时。合同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刘英文2015年7月24日之前相关损失,已经一审法院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保险公司及岭头羊饭店均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载赔偿项目。其中保险公司已赔付金额为50965.4元。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6日,刘英文再次在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9天,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住院期间二级护理9天。2016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9日,刘英文再次在沈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天,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住院期间二级护理6天。2015年7月24日之后,刘英文门诊医嘱及两次住院,共计休息120天,医嘱有加强营养字样。刘英文因再次治疗支出医疗费17471.06元。刘英文因赔偿事宜再次诉讼来院。应刘英文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英文其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后果评为十级残。刘英文支出鉴定费1100元。刘英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岭头羊饭店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围栏,本应确保围栏的稳定性及安全性。由于岭头羊饭店所设置的围栏不稳固,造成刘英文在拉扯时,围栏松动脱落,与刘英文一同倒地,说明该围栏未达到足以承受一个成年人体重的必要安全程度,故岭头羊饭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刘英文在明知自身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仍然饮酒至神志不清,头昏头迷的状态,事发时,无人搀扶,罔顾自身安全,亦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岭头羊饭店的过错程度,认为岭头羊饭店应赔偿刘英文70%的合理损失,其余30%由刘英文自行承担。因岭头羊饭店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余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部分,应由岭头羊饭店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违反显失公平原则,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刘英文的具体经济损失如下:关于医疗费的主张,均有票据可查,一审法院予以认可,由保险公司赔偿70%,即12229.74元(17471.06元×70%)。关于刘英文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按照相同时段辽宁省国家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日100元计算,结合其实际住院天数15天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5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70%,即1050元(1500元×70%)。关于刘英文误工费的主张,刘英文未举证,但生效判决认定刘英文事发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确有一定劳动能力,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计算,参照其误工天数120天,刘英文误工损失应为9561.21元(29082元÷365天×120天),由保险公司赔偿70%,即6692.85元(9561.21元×70%)。关于刘英文护理费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护理费损失相关证明,可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日工资为101.72元,结合其二级护理15天予以计算,故刘英文护理费损失为1525.8元(101.72元×15天×1人),由保险公司赔偿70%,即1068.06元(1525.8元×70%)。关于刘英文交通费的主张,虽刘英文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但考虑到确应有该项损失,一审法院酌定为1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70%,即70元(100元×70%)。关于刘英文营养费的主张,有医嘱证明,一审法院酌定位3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70%,即210元(300元×70%)。关于刘英文残疾赔偿金的主张,应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9082元计算,根据刘英文评残之日未到60周岁情况,参照其残疾等级十级及其非农业家庭户口的性质,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为58164元(29082元×10%×20年),刘英文应得到的残疾赔偿金金额为40714.8元(58164元×70%),由保险公司赔偿23443.95元,岭头羊饭店赔偿17270.85元。残疾鉴定费1100元,为刘英文进行鉴定实际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保险公司赔偿70%,即770元(1100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因刘英文身体构成十级伤残,对其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刘英文主张数额过高,一审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赔偿35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医疗费12229.7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刘英文住院伙食补助105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误工费6692.85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护理费1068.06元;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交通费70元;

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营养费210元;

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残疾赔偿金23443.95元;

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鉴定费770元;

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刘英文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十、沈阳市皇姑区润华岭头羊清真饭店赔偿刘英文残疾赔偿金17270.85元;

十、驳回刘英文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沈阳市皇姑区润华岭头羊清真饭店承担245元,刘英文承担105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刘英文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上诉人岭头羊饭店安全保障范围之内,上诉人是否应对刘英文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就第一次治疗起诉时,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刘英文在上岭头羊饭店门口的台阶时,台阶一侧的围栏在刘英文拉扯时与其一同倒地,刘英文倒地后受伤的事实。当时岭头羊饭店未就该事实认定问题提起上诉,且该判决已经本院(2016)辽01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所受伤害发生在上诉人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上诉人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其设置的安全围栏不稳固,未达到足以承受一个成年人体重的必要安全程度,故上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被上诉人自身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7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并无不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沈阳市皇姑区润华岭头羊清真饭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 悦

审判员 邹明宇

审判员 刘小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星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