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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626号之六

黎素菊、黎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素菊,黎娇君,吴坚刚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62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黎素菊。

被执行人:黎娇君。

被执行人:吴坚刚。黎素菊与吴坚刚、黎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035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素菊于2016年0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吴坚刚、黎娇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黎素菊人民币298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0640元、申请执行费3250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黎娇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域牌小型汽车,申请执行人得执行款5340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坚刚、黎娇君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的房地产,该财产已向吴美婷设定抵押2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为避免无益拍卖,暂不启动对该财产的处置程序。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黎娇君所有的在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资(保留被执行人黎娇君每月4000元的生活保障费),因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在破产清算中,暂无法扣划。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对执行人黎娇君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5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军卫

审 判 员  颜明志

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戴 晨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5日16时00分~16时30分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人民陪审员章莉佳代

书记员:戴晨评议(2016)浙1081执5626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郭军卫: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本人担任

审判长,评议(2016)浙1081执5626号一案是否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先由我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黎素菊与被执行人吴坚刚、黎娇君(2016)浙1081执5626号执行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吴坚刚、黎娇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黎素菊人民币298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0640元、申请执行费3250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黎娇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思域牌小型汽车,申请执行人得执行款5340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坚刚、黎娇君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河滨路608号佳园小区东苑1幢二单元303室及014号的房地产,该财产已向吴美婷设定抵押2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为避免无益拍卖,暂不启动对该财产的处置程序。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黎娇君所有的在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资(保留被执行人黎娇君每月4000元的生活保障费),因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在破产清算中,暂无法扣划。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对执行人黎娇君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颜明志:听取了案情介绍,我院已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素菊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章莉佳:我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素菊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56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代

书记员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