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湛方荣,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钟燕,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方荣与被执行人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湛方荣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