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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198号

119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顾建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顾建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无锡市青扬路地铁大厦。负责人徐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哲(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男,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沈伟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顾建明,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保无锡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建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认一、顾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华保无锡公司132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顾建明负担。该款已由华保无锡公司预交,顾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华保无锡公司。因顾建明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327元。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顾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前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部门进行普查,查明:被执行人顾建明在相关金融机构银行均无存款及相关投资股票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无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顾建明名下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顾建明住所地惠山区××街道友谊村低宕里73号的房产系宅基地房屋,本院已查封无法处理。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顾建明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顾建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2日本院向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顾建明的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顾建明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信息。经本院已走访了被执行人顾建明所在地街道社区调查、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顾建明长期无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顾建明采取了公安一级临控的拘留措施。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媒体曝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高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顾华明

代理

审判员  王益清

代理

审判员  倪乔怡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