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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申1号

钟连和、刘美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连和,刘美娇,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钟连和,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居住于山东省威海市。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美娇,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居住于山东省威海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鹏,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再审申请人钟连和、刘美娇与被申请人张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091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钟连和、刘美娇申请再审称,2016年5月,钟连和经朋友介绍与威海怡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轩装饰公司)经理张鹏相识,随后钟连和又介绍张鹏与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酒店)经理李玉梅相识。2016年5月27日,和天下酒店经理李玉梅与怡轩装饰公司经理张鹏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其中付款方式约定用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威海高区仁和佳苑10号1207、1208室2套房屋抵顶和天下酒店应支付怡轩装饰公司的装修工程款,抵顶时间为第四次完成工程量的100%时。合同签订后怡轩装饰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修。2016年6月12日,钟连和经张鹏介绍又认识了威海天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吴宪。后钟连和工作单位(江西冰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和天下酒店均聘请吴宪为单位法律顾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吴宪随后以钟连和工作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活动。2016年7月15日,张鹏和吴宪一同对钟连和说,怡轩装饰公司已对和天下酒店进行装修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约定抵顶装修款的2套房子早晚都得交付,希望尽早办理上述2套顶账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钟连和对此亦表示同意。吴宪为给张鹏省过户费用建议用诉讼的方式处理,钟连和未表示异议。吴宪随后交给钟连和几份她起草的书面材料让钟连和签字,由于吴宪系其工作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钟连和基于对吴宪的信任,没有仔细阅读吴宪交给他的多份书面材料,就匆忙签名按了手印。2016年8月8日,张鹏向和天下酒店索要了10万元装修工程款。2016年8月15日,张鹏将和天下酒店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装修工程尚未完工)。2016年8月22日,钟连和接到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交付执行款403650元,执行费6154元。2016年10月17日,威海高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钟连和位于威海高区仁和佳苑10号楼1207、1208室2套房屋,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询问吴宪法院为何拍卖其房屋,吴宪告知申请人说,钟连和、张鹏都是她的好朋友,由她出面帮助协调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申请人遂对吴宪自称的律师身份产生怀疑,遂到吴宪工作单位威海天鸣法律服务所查询吴宪的身份情况,该所主任王兆全告知申请人说吴宪系其单位法律工作者,吴宪对外以个人名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吴宪的个人行为,与吴宪工作单位威海天鸣法律服务所无关。后申请人又到威海高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涉案调解笔录,得知吴宪与张鹏在法庭庭审中对案件事实均作了虚假陈述(称申请人于2015年11月欠张鹏40万元的装修款,系张鹏给申请人位于威海高区仁和佳苑2套房屋装修产生的费用)。2015年申请人与张鹏素不相识,上述2套房屋系申请人自己雇人进行的装修。后申请人又到威海市司法局、威海市律师协会询问得知吴宪不具有律师身份,吴宪自称的律师身份是假的。综上,吴宪假冒律师身份与张鹏合谋,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申请人房产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再审此案,作出公正判决。被申请人张鹏提交意见称,原审调解未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主持调解之初,征求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的意愿,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

审判员、

书记员是否回避,并告知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基于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钟连和、刘美娇于2016年8月20日一次性给付拖欠张鹏的钱款40万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二被告承担。上述调解过程均记录于2016年8月15日的调解笔录中,该调解笔录并经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及被申请人张鹏签名捺印确认。2016年8月15日,本院制作了(2016)鲁1091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6年8月15日送达了双方当事人,至此案结。原审在执行过程中,钟连和、刘美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予以审查。再审申请人钟连和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6年9月19日至27日期间,吴宪、钟连和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材料;2、2016年10月12日,李红兵(和天下酒店员工)、吴宪、钟连和对话录音书面材料;3、2016年10月13日,李红兵(和天下酒店员工)、王兆全(威海天鸣法律服务所主任)对话录音书面材料。拟证实:1、吴宪认可其系威海天鸣法律服务所律师;2、吴宪、张鹏、钟连和系2016年2月相识;3、2016年1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因和天下酒店装修而写,不是2015年张鹏给申请人位于威海高区仁和佳苑2套房屋装修产生的装修费用。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钟连和、刘美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及被申请人张鹏均称原审调解无强迫和其他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再审申请人钟连和、刘美娇亦未向本院提供关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对原审调解时所依据的证据,即2016年1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在原审调解时与张鹏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亦与该协议书记载的内容相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且对事实陈述完全一致的前提下进行,没有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主达成。再审申请人钟连和、刘美娇称吴宪假冒律师身份与张鹏合谋,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骗取申请人房产等主张,均不符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其再审事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钟连和、刘美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钟连和、刘美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玉翔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