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105号
原告:覃贵根,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冯柳升,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覃贵根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贵根负担。
审判员 蔡坤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