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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105号

覃贵根与冯柳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覃贵根,冯柳升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105号

原告:覃贵根,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冯柳升,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覃贵根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贵根负担。

审判员  蔡坤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