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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民初956号

哈尔滨傲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由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傲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由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9民初956号

原告:哈尔滨傲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梁世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由晓宇,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傲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公司)与被告由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

本院查明,傲农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傲农公司与由晓宇在《客户欠款凭证》中约定:“如因本次欠款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哈尔滨傲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或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傲农公司与由晓宇约定,引起法律纠纷由傲农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傲农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范慧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