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4号之二
申请人:赵志民,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于学新,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赵志民与被执行人于学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于学新在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学新在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73013.66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