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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14号之二

赵志民、于学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民,于学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4号之二

申请人:赵志民,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于学新,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赵志民与被执行人于学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于学新在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学新在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73013.66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