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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行初102号

秦滨霞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滨霞,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2行初102号原告秦滨霞,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国街***号。原告秦滨霞要求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滨霞诉称,1998年6月21日,原告从王雅清手中买得位于道里区××号公产房一处,双方签订了“公产房转让协议书”,原告带孩子、母亲和后老伴王家强在该房共同居住。后母亲于2003年去世,王家强即搬出此房。2006年该房拆迁,王家强的孙女王美微趁原告不在家,拿着事先偷得房照,将该房交给被告验收拆除,原告发现后即找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给予回迁安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规定,因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给予回迁安置,不是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通过民事诉讼确权的途径救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滨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清

人民陪审员  郭鸿瑞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原宇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