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332号申请人陈峰,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桂胜华,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陈峰与被执行人桂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桂胜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请人陈峰与被执行人桂胜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胜华已按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峰与被执行人桂胜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胜华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陈峰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唐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