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174号
原告:王芙梅,女,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铂金路。
法定代表人:刘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山,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芙梅诉被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6元,由原告承担5208元;其余5208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 春
人民陪审员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