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潘延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石连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潘延波、石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82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8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延波在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人民币5500元,石连峰在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人民币18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执行。现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潘延波、石连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金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贾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