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操万生,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操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操万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操万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操万生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程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