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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166号之一

张云与操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操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操万生,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操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操万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操万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操万生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程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