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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390号

苗某、刘某2与刘某1、刘某3等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刘某1,苗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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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原告苗某,女,1936年8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刘某3,女,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刘某4,女,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刘某5,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刘某6,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刘某1因分割抚恤金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1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1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刘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艳丽

审判员  石镜霞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