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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异97号

张红卫申请执行张会敏、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卫,苏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异9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卫,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苏建成,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红卫申请执行张会敏、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会敏、李小玲未能履行调解义务,该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苏建成为二被执行人张会敏、李小玲提供担保,保证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现保证期间届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苏建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按照(2014)汝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借款数额以其保证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张红卫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郭天立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