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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554号

张大明与重庆显明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大明,重庆显明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张大明,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显明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湾社,组织机构代码75307589-1。法定代表人蒲恒永,重庆显明机械热处理先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大明与重庆显明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5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钟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