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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617号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宋亚洲、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宋亚洲,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民初617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亚洲,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汇秀新城三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宋亚洲,经理。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投资公司)与被告宋亚洲、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东、张帅,被告宋亚洲、华菱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金投资公司诉称,被告宋亚洲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签订有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轻易贷”)提供中介服务,实现被告宋亚洲借款需求。后原告与被告宋亚洲及被告华菱物流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宋亚洲向原告借款,期限180天,年利率8.5%,被告华菱物流公司为被告宋亚洲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宋亚洲在原告公司进行了以下借款:2015年4月9日借款93000元、2015年4月10日借款93000元、2015年4月21日借款94000元、2015年4月23日借款100000元、2015年4月24日借款38000元、2015年4月27日借款100000元、2015年5月5日借款93000元、96000元,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宋亚洲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宋亚洲还款8993.56元后,剩余借款拒不还款,被告华菱物流公司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宋亚洲偿还原告借款707000元及利息21053.94元;2.判令被告宋亚洲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700(借款额×10%)元;3.判令被告宋亚洲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华菱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宋亚洲、华菱物流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借款金额不实,被告收到的款项为原告所述的90%,即636300元;2.原告所称的个人担保和借款合同没有被告签字,也没有担保人盖章,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原告所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加重被告义务的条款未加粗加黑,且合同字体异常之小,原告未尽到提示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加重被告义务的条款无效;3.原告所述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存在重复主张权利,且要求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未还款造成的损失,被告认为逾期期间应按约定利息计算,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轻易贷网络平台(网址:××,以下简称“轻易贷”)是由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2015年2月5日,被告宋亚洲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QD1)》,被告宋亚洲通过轻易贷发布借款需求。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宋亚洲)须在轻易贷及/或轻易贷无线客户端注册并取得轻易贷会员账号,并且按照轻易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完成激活后,方可使用甲方(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乙方同意并承诺,在轻易贷每发生一笔借款业务,均须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接受《借款及担保协议》电子协议,《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协议样本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连同本合同一并签署,与本合同同具有法律效力;乙方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形式申请一定额度的借款,借款额度应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认可并同意《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出借人向乙方支付借款的方式为:乙方委托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乙方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该垫付卡账户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名为:安阳华菱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为:80×××04)。实际借款金额以乙方(宋亚洲)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签署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当乙方(宋亚洲)委托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轻易贷额度”时,即视同乙方(宋亚洲)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对应金额的借款。《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甲方: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宋亚洲,丙方:安阳华菱运输有限公司。担保方(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丙方对乙方与甲方通过轻易贷达成的借款行为以《担保函QD2》形式提供连带担保。2015年2月5日,被告华菱物流公司作为担保公司、被告宋亚洲作为借款人签署了合同编号为QD02JA003613-01的《担保函(QD2)》,载明: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瑞良商贸有限公司及轻易贷债权人、出借人:基于借款人宋亚洲(以下简称借款人)自愿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轻易贷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轻易贷”,网址:××)发布借款需求,借款人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同时,与轻易贷出借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现作为借款人的担保公司,被告华菱物流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保证借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违反合同及协议约定的,依照合同及协议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的还款义务向债权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清偿责任。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基于借款人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而形成的债权人对借款人所拥有的一系列债权。被告华菱物流公司确认为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担保的金额以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的全部借款标的及因借款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催缴欠款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额为准。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借款及担保协议》中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的垫付卡账户中(该垫付卡账户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名为:安阳华菱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为:80×××04,以下简称“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卡账户”)。实际借款金额以借款人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签署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当“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度,即视同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对应金额的借款。被告华菱物流公司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授权。被告华菱物流公司的保证期间自借款人与轻易贷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任一《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还清在轻易贷发生的所有借款、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止,如借款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了某一《借款及担保协议》,即视为被告华菱物流公司自动延续本担保协议。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欠债权人的应付款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款项、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及《借款服务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轻易贷的服务费用及其他款项。借款人在其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告华菱物流公司须在接到债权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按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10%向债权人及轻易贷交纳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所有应付未付款项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向债权人及轻易贷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本担保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担保函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5年。主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从事主合同约定行为的,即视为被告华菱物流公司同意本担保函继续有效,自动向后延续。2015年2月5日,被告华菱物流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QD3)》,经股东一致同意被告华菱物流公司为编号为QD02JA003613-01的《担保函(QD2)》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亚洲作为华菱物流公司股东的身份、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载明:本人自愿为借款人宋亚洲(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还款出具本承诺函。本人同意借款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即视为本人同意为任一该借款协议/承诺函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本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或出借人索款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按约定代借款人支付,如因上述原因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本人负责对债权人进行全额赔偿。债权人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有权直接向本人索赔。一经债权人要求,本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借款人欠付债权人的上述所有债务。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期间为自借款人与轻易贷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任一《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悉数清偿完毕;如借款人在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了某一《借款及担保协议》,即视为乙方同意自动延续本合同。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5年。原告(甲方)、被告宋亚洲(乙方)分别于2015年4月9日、4月10日、4月21日、4月23日、4月24日、4月27日、5月5日签订合同《借款及担保协议》,其中5月5日两次借款。甲方出借给乙方的借款本金分别为93000元、93000元、94000元、100000元、38000元、100000元、93000元、96000元,约定了借款利率为8.5%/年,借款期限为180天,期限分别为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0止、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乙方须在到期还款日24点前一次性付清本息。丙方已事先签署了《担保函(QD2)》,就甲方、乙方确认的借款行为进行了确认,并承诺提供连带担保。甲方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借款及担保协议》后,授权轻易贷委托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划转资金至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完成借款。乙方未按照《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出借人或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发生逾期后,乙方应按本金、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顺序支付应付款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另查明,2015年4月9日17时01分,4月10日10时51分、4月21日11时04分、4月23日12时45分、4月24日9时48分、4月27日14时22分、5月5日14时54分、5月5日14时56分,被告宋亚洲委托的垫付卡账户收到该轻易贷贷款共计707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就2015年4月9日借款93000元,偿还原告8993.56元,但就剩余借款拒不偿还。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宋亚洲偿还原告借款707000元及利息21053.94元;2.判令被告宋亚洲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700(借款额×10%)元;3.判令被告宋亚洲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华菱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宋亚洲承担。另查明,安阳华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更名为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创金投资公司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垫付宝管理系统后台截图、轻易贷借款到期情况统计表、中信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付款明细、借款服务合同(QD1)、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QD2)、股东会决议(QD3)、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加盟服务协议(QD7)、授权书(QD8)、服务协议(QD9)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宋亚洲与轻易科技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QD1)》,原告与被告宋亚洲、华菱物流公司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授权轻易贷委托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划转资金707000元至被告宋亚洲委托的垫付卡账户,即完成借款,而被告宋亚洲在还款8993.56元后,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8993.56元应认定为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宋亚洲偿还原告借款707000元及利息21053.94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宋亚洲偿还违约金(借款额×10%)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欠款额×1‰)的诉讼请求,被告宋亚洲辩称该两项请求存在重复主张权利,且要求违约金数额过高,认为逾期期间应按约定利息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原告一并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过高,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超过部分主张不予支持。该两项违约金应分别以借款本金93000元、93000元、94000元、100000元、38000元、100000元、93000元、96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10月7日、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华菱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鉴于被告华菱物流公司出具了《担保函(QD2)》与《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应视为被告华菱物流公司自愿为被告宋亚洲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亚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7000元及利息21053.94元;

二、被告宋亚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分别以借款本金93000元、93000元、94000元、100000元、38000元、100000元、93000元、96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10月7日、2015年10月8日、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8元,减半收取计5894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2元,由被告宋亚洲、安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