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134号
原告:唐晒,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和平,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唐晒与被告梁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同年7月5日,原告唐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晒负担。
审 判 长 粟 谦
代理
审判员 蒋娟艳
人民陪审员 赵中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