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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95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方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方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若平。被执行人方燚,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燚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燚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