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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396号

潘灵霞、浦江远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灵霞,浦江远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潘灵霞,女,1972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远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勇进村,组织机构代码:699529513。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本院在执行潘灵霞与浦江远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7)浙0726执2396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灵霞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远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834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洪永喜代

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杨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